早报1月31日讯 31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主要规范使用客运船舶(客船和小艇)从事游览观光等经营活动,规定市和沿海区(市)建立海上旅游客运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客运中的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以及相关码头(停靠站点)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办法》严格规范经营管理,规定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停靠协议。经营者应当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明营运性标识,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码头(停靠站点)从事游客运输。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票务代理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船舶名称、日期、船次、航线、票价等信息,向游客提供电子或者纸质船票,并按照规定出具发票。
《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海上旅游客运诚信档案,记录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加强监管。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游客加价消费,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