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订购设备,却因设备不达标而无法满足生产需求,该怎样维权?近日,平度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企业经营者带来警示。
2024年3月21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两份《机床产品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两台磨床。合同中还约定了详细的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款88万元。A公司则向B公司交付了两台设备。然而,在随后的调试及试生产过程中,设备陆续出现漏油等诸多质量问题,无法满足《技术协议》约定的终验收标准。双方两次签署整改文件,但经多次整改,设备仍未通过终验收。而B公司为保证生产需求,也于整改期间购买了新设备。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9.2万元及利息;B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设备款88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35.2万元、赔偿废品损失及律师费等。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A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长期无法解决,长达8个月未能完成终验收,被告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B公司已购买替代设备,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支持被告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合同解除后,A公司收取的88万元预付款应予返还,B公司亦应将两台设备返还A公司。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法院酌情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废品损失等。
综上,平度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B公司设备预付款8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赔偿B公司废品损失5.3万余元及律师费3万元,B公司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设备返还给A公司。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且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配合法院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
法官说法: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整改仍无法通过验收,导致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即卖方返还买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买方返还卖方交付的设备。同时,卖方应承担因设备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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