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接到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咨询。某汽车工程学院大四学生王某,由学校安排至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就业型实习,从事汽车装配工作,该生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参照职工标准对实习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并向实习人员发放工资,实习期满后双方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实习期间,车间内吊装设备突发故障,将正在进行装配作业的王某砸伤。
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王敖东作出解析:实习生以就业为目的参与实习,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单位日常管理,实习单位定期向实习人员发放工资,实习人员日常承担的工作任务、履职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经营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习人员与实习单位同时存在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即便签订名义上的《实习协议》,仍可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李秋航提醒,目前大学生实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就业型实习,即以就业为目的,像正式员工一样接受管理、完成工作任务、从公司领取报酬。这种情况下,即使与实习单位签订的是《实习协议》,并且还没拿到毕业证,也存在被法院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一旦认定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受伤便可申请工伤认定。另一类是教学型实习,即属于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如果在此期间受伤,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学校、实习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李秋航建议,广大实习生在实习开始前要确定实习的性质,实习期间妥善留存证据,遇到问题依法规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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