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5月24日讯 同学间打篮球受伤,造成损失该如何担责?近日,李沧法院受理了一起同学间在打篮球过程中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并组织校方、保险公司多方联动,使得原告损失得以最优化解决,原被告双方和解。
原告孙某与被告袁某、丁某、李某系同学,在某学校自发组织的篮球赛中,孙某在三人包夹并阻止其带球上篮时落地受伤,一侧手腕粉碎性骨折,孙某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先行赔偿一万元,在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视情追加赔偿。
原告及家长认为孙某受伤是由被告直接造成,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且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未有任何探视慰问行为,因此赌着一口气,情绪较为激动。被告认为打篮球是竞技性活动,磕碰受伤是正常的,且此次受伤是意外事件,己方没有主观上故意伤害,也不存在恶意犯规,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一些费用,但实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原告释法明理,阐明自甘风险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用情理法化解双方心结。同时,自学校负责学平险工作人员处取得原告学平险保险公司信息,联系保险公司明确投保情况、理赔项目及相关程序、所需材料,打通原告保险理赔通道,被告也自愿给付一万元补偿,原告损失得以最优化解决,申请撤诉,该案圆满解决。(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张少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