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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青崂卫公罚〔2022〕026号

  被处罚人:青岛泰科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GBL98Y,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新源路3号,电话:13370858612,法定代表人:郝代荣, 性别:男,民族:汉族)

  我局依法查明,你单位从业人员1人(陈佳琪,女,19岁)不能提供健康查体证明。2022年7月27日,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至青岛和润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进一步核查,发现陈佳琪的体检日期是2022年6月23日,发证日期为2022年6月25日,晚于执法人员检查日期。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九条轻微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青岛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崂山区人民法院、市南区人民法院、李沧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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