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韩某某到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甲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股东为宋某、张某、韩某某,其中宋某持股50%、张某持股30%、韩某某持股2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韩某某称,公司自成立后从未实际经营,亦未召开过股东会,现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己多次向其他股东提出召开股东会、解散公司,均未成功。那么,韩某某能否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解散公司?
对于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司法解散公司,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李连梁作出解析。《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甲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未实际生产经营,已持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内部管理已陷入僵局,且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足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韩某某多次与其他股东尝试沟通解决均未成功,公司继续存续将会导致韩某某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作为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
李秋航提醒,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必须严格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定条件,如果股东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公司解散后,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避免引发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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