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经初步调查,系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医院涉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善后仍在进行。
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保介绍道,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情节特别恶劣”,可以作合理的广义理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都可以囊括入“情节特别恶劣”的法律内涵中。在此逻辑之下,在本次火灾事故中,29人遇难已可以构成“情节特别恶劣”。
被害方可要求民事索赔
张宗保指出,依据既有法律规则,以及参考类似先例,本案的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长峰医院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设置方面,可以尝试将长峰医院(事故单位)之外的其他自然人类型的责任人(亦即负责人)一并作为被告。”张宗保提醒,“但是,根据部分司法案例显示,若有关的负责人的行为被司法认定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则法院可能仅会支持事故单位承担有关民事责任。”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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