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7月29日讯 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青岛市一案例入选。
2020年10月至11月,李某作为T公司营销部副部长,安排王某联系胡某所在公司,撰写H公司产品使用低劣配件的虚假负面文章20余篇,经李某、王某审核后,通过自媒体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发布后,李某安排王某联系他人编写负面评论,经王某等审核后,组织“网络水军”进行发布,并通过互评、点赞等方式保持热度。2020年“双11”期间,相关自媒体账号在多个网络平台集中发布虚假负面文章135篇,阅读量共计100余万。消费者受上述虚假文章误导大量退货,导致H公司多地经销商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1万元,H公司同期内股价下跌幅度达14.54%。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12月1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王某、胡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胡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白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