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3月6日讯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即墨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王某与宋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某。2021年4月,夫妻二人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22年,王某向即墨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归其抚养,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从出生开始一直由其照顾,双方分居期间王某对孩子不闻不问,故抚养权应归自己,由王某支付分居期间及离婚后的孩子抚养费。同时,宋某认为自己在怀孕及照顾孩子期间放弃了工作,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故要求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与宋某离婚,王小某由宋某抚养,王某支付分居期间及离婚后的孩子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王某另行给付宋某家务补偿1万元。
法官表示,家务劳动通常被认为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而从事的没有报酬、没有交换价值的无偿劳动,故因家庭需要而放弃工作的一方为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付出了更多,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个人利益。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此就有明确规定。2020年《民法典》对家务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对于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法律给予特别保护。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支持。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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