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8月1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时可能存在障碍,对此,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称,“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跟踪、督导地方,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成为享受市民保险相关待遇的制约条件。”
《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刘娟说,这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健全完善制度。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三是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据央视新闻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