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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微观
AI演员带货岂能“虚构体验”

  近日,AI演员带货引发热议。一个利用AI技术虚拟出来的“演员”,凭借热门AI短剧积累了40余万名粉丝,商业价值飙升,其广告报价甚至超过不少真人网红。凭借超高话题与流量热度,这个AI演员顺利拿下一个推介美瞳产品的商单,却因一句“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的文案引发争议,相关广告最终被下架。

  此次争议的焦点在于技术虚拟性与广告真实性的冲突。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直接关联眼部健康。我国《广告法》明确,禁止代言人对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杜绝个人主观体验背书误导消费者。不同于真人代言人,AI虚拟人根本没有实体感官,也就无法产生真实的使用体验,所谓“佩戴舒适”的评价,只是运营团队撰写的文案、算法模拟的话术,本质是凭空虚构消费体验,对消费者极其不负责任。

  更值得警惕的是,尚未完善的法律条文让不少从业者钻了规则的空子。现行《广告法》将广告代言人界定为独立民事主体,而AI虚拟人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属于法定代言人范畴。部分运营方让AI虚拟人模仿真人代言模式,却以“非代言人”身份规避法律约束,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真假难辨的广告代言背后,AI短剧行业的乱象更值得深思。当下AI短剧多数作品难以出圈,流量红利转瞬即逝,不少运营方无心打磨短剧内容、深耕IP价值,而是通过炒作商单、制造热搜话题,急于将流量变现。

  技术创新永远不能凌驾于法律与诚信之上,AI虚拟行业需补齐法律空白,明确权责体系,划定清晰的广告禁区。例如,严禁AI虚拟人对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等高危品类做体验式推荐;明确广告主、运营方、发布平台的连带责任。

  同时,发布平台应该完善AI内容审核与标识机制,强制所有AI虚拟商业内容标注生成属性,及时拦截下架虚构使用体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从源头遏制虚假营销。

  AI技术的出现为商业生态扩容、传播表达创新提供了全新可能,可“真实”是广告的底线,这一点不会因技术迭代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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