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岛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引导公众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并予以发布,其中,黄岛区法院审理的两起环境资源案件入选。
某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某医疗器械公司行政处罚案
——依法处罚在齐长城遗址周边区域倾倒固体废物
2019年9月1日、9月4日,某生态环境局对黄岛区六汪镇山周村北山固废填埋点(毗邻齐长城遗址山周村北岭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医疗器械公司对倾倒在该处的暂时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遂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某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黄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执行。
齐长城遗址周边生态环境安全直接关系到文化遗产的永续保存。某医疗器械公司的行为对遗址生态环境构成现实威胁,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黄岛区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保障齐长城周边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对震慑和遏制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推动形成文化遗产保护合力具有借鉴价值。
周某永等五人非法狩猎案
——“零距离”庭审与“案发地”普法
2024年2月,苗某联系周某永,让其猎捕蟾蜍并出售给自己。2024年2月至3月初,周某永、王景某等4人先后在日照、青岛等地使用地笼猎捕蟾蜍,以每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苗某,违法所得共计5400元。苗某用蟾蜍提取加工蟾酥牟利。
2024年3月7日,民警巡逻时发现周某永等4人乘坐的面包车内装有蟾蜍,现场扣押蟾蜍708只。经认定,案涉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案涉活体蟾蜍已全部放归野外。
黄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永等5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黄岛区法院将本案庭审现场设在案发地村委,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是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的有益探索,通过“零距离”庭审与“案发地”宣判,让更多群众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流程,直观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提高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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