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阳区法院调解办结一起涉外案件,入选全市涉外法治建设优秀案例。
原告青岛某甲公司与被告加拿大某公司已有长达20余年的外贸合作,年均交易额约200万美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全程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订单确认、报价及结算。2020年后,双方均要求对价格进行调整,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期间,原告改用空运发货,产生额外费用10万美元。同时,因双方价格争议,导致已生产的价值26万余美元的货物滞留未能发运。原告遂将加拿大某公司及其在青岛设立的子公司青岛某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城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被告青岛某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但经一审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审法院管辖。案件经过城阳区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及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化解。
依法认定格式条款效力,平等保护中外交易主体合法权益。青岛某乙公司向城阳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青岛某甲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之间存在管辖约定,即双方应适用安大略省法律并接受安大略省法院管辖。其依据在于,加拿大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青岛某甲公司发送的PDF格式订单尾部均标注“如需获取有关条款和条件,请访问我们的网站:www.xxxxx.com”。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管辖协议属于加拿大某公司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此类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一方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成本,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加拿大某公司既未对关键条款做特别标注,也未采取涂黑、加下划线等醒目提示措施,显然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据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格式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法院通过多次组织证据交换和沟通协调,使双方对争议焦点和证据事实形成清晰认知,双方达成阶段性调解协议。积极督促履行,第一时间解除对青岛某乙公司账户的查封,并组织货物验收及分批交付,确保调解协议顺利执行。从案件审理初期双方矛盾尖锐,到法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引导当事人合理预判诉讼风险,最终促成和解,不仅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还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困境,助力双方回归正常经营轨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中外企业提供了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更彰显了法院在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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