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综法罚决字[2021]第70035号
当事人:济南星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性别:/ 年龄:/
住(地)址:济南市高新区丁豪广场3号楼1单元615A1室
工作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良贵
职务:/ 电话:17785712111
二0二一年四月八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到现场发现,你单位在市南区香港中路21号家乐福顶层西南侧违反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壹处,用皮尺测量面积共为壹佰伍拾平方米(长30米×宽5米=150平方米)。于当日立案调查。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取证照片》、《询问调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你单位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二0二一年四月十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二0二一年五月十日本机关依法制作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综法听告字〔2021〕第70006号),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异议,本机关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异议,分别进行了落实,调取了新的证据,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二O二一年四月八日在市南区香港中路21号家乐福顶层西南侧违反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壹处,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高度超出楼体顶部,未符合《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2.2.4的设置要求,用皮尺测量面积共为壹佰伍拾平方米,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取证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符合《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特别严重: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五万元罚款。”情形,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二0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前,将罚款缴至银川西路7号青岛银行银川路支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