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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老人进店休息后离世,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自愿紧急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

  湖南祁东“老人进店休息离世店家遭索赔”一事近日引发舆论关注。26日下午,死者家属已将19000元转回到了店主肖爱华儿子的账户。26日晚,在当地有关部门见证下,双方签署了一份新的《见证书》。死者家属表示,已认识到接受这一补偿的不妥之处。

  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件背后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界定?

  店主不存在侵权过错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想称,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老人是身体不适自行进店借地方休息,不是来消费的顾客。双方不存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店主允许临时休息属于好意施惠,是善意帮扶人。”李想分析认为,老人自身基础疾病急性发作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而不是由牌馆设施、环境、店主行为等因素造成。店主呼叫120、协助送医等行为,属于救助行为,不是加害行为;救助行为和老人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店主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法定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者承担法定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等于要对路人突发疾病兜底负责。

  李想表示,保障场所设施安全是经营者的义务,但牌馆不是医疗机构,没有能力预判、治愈老人的基础疾病。店主发现老人遇险后在普通人能力范围内实施救助、拨打急救电话的行为已完全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调解补偿不等同法定担责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李想直言,店主看到老人晕倒主动帮扶,属于典型的自愿紧急救助。即便帮扶动作有轻微瑕疵,只要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派出所的调解,属于民事和解,不是法院判决,不等于法律认定店家有错。

  如果店主没有对老人进行施救,是否有法律风险?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高芳芳律师表示,我国法律未强制普通公众实施专业急救(民法典第184条);但经营场所管理者依民法典第1198条,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在合理限度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包括突发状况时的必要帮扶(如及时发现、防止扩大损害、拨打120/110、通知家属等),该义务以一般理性人标准与场所控制能力为界,不以专业医疗急救为要求,且责任承担须以未尽合理义务、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为前提。

  如果发现老人晕倒后,既不拨打急救电话也不报警,放任其处于危险状态,可能会因未尽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若还将晕倒老人驱离店外,把老人置于更危险境地,过错会进一步加重。当然,法律只要求店家做到呼救、报急救这类基础处置,并不强制普通店主开展专业医疗救助。本案中店主主动帮扶送医,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

  “和稀泥”调解实为善恶不分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分析,在多重因素交织下,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常常陷入合法与合情的两难之间。为快速平息事态,他们更倾向于选择息事宁人的处置方案,通过模糊权责划分化解眼前矛盾,而非厘清法律边界,依据法律定分止争。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用和稀泥换来的息事宁人看似是化解矛盾,本质上是善恶不分。”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确,要坚决摒弃“谁闹谁有理”,办案应查清客观事实、分清是非对错,落实责任自负原则。

  张子慧 李苗 刘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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