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被告人杨有林因受贿等六项重罪被判处死刑。经审理查明:杨有林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22亿!仅这个足以令人惊掉下巴的涉案金额,已经让杨有林案写入共和国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还不光是涉案金额巨大,杨案所涉罪名众多以及本案判决结果之重,都清晰释放出国家法治在职务犯罪领域坚定的司法立场。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杨有林所犯六项重罪中,被判处死刑的即为受贿罪,并与其他五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经法庭审理查明,杨有林在时间跨越30年的履职过程中,利用其在不同阶段所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虽有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对杨有林案“立功不赦”的鲜明立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杨有林犯罪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以及国家司法对极端恶劣的职务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退休多年后依然能被依法依规查处、被绳之以法,表明党和国家对腐败行为穷追不舍,也说明退休不是逃脱党纪国法追究和制裁的避风港。南都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