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一定享有法定继承权?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继父母去世后没有遗嘱、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子女起诉要求继承遗产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
张大爷与朱阿姨是再婚夫妻。两人再婚时,张大爷有两个女儿张一姐、张二姐(均已成年)。朱阿姨有两个女儿,朱一妹17岁,朱二妹11岁。再婚后不久,张大爷与朱阿姨共同购买一套公房登记在张大爷名下,后变更登记为张大爷和朱阿姨两人共同共有。张大爷、朱阿姨和朱一妹长期生活在上述公房内。
2022年3月,张大爷不幸病故。在处理张大爷遗产时,朱阿姨、朱一妹、朱二妹和张一姐、张二姐产生分歧。
判决
关于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该案中,朱阿姨与张大爷结婚时朱二妹年纪尚小,成年前一直随张大爷和朱阿姨生活,可认定张大爷与朱二妹因抚养教育的事实形成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享有法定继承权;然而,朱一妹在张大爷和朱阿姨登记结婚时已17岁7个月,接近成年,实际抚养教育时间较短,不应认定朱一妹与张大爷形成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朱一妹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因此,张大爷去世时的法定继承人为朱阿姨、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
关于是否应当分得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案中,朱一妹虽然不能作为张大爷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朱一妹以家庭成员的身份与张大爷长期共同生活,并对张大爷进行较多的照顾赡养,可以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此外,继子女成年后,应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进行考量,从而决定继承的权利和份额,考虑朱二妹成年后与张大爷生活时间较短,未尽到充分的赡养义务,所以分配遗产时朱二妹适当少分。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判决上述房屋由朱阿姨和朱一妹按份共有,由原告朱阿姨和朱一妹向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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