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老伴在城里仅有一套住房,现在岁数大了,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准备将房产通过过户赠与儿子,但是又担心万一以后发生家庭矛盾,会导致我和老伴无处可去。我们已经在这套房子里住了几十年,对房子有很深的感情,想要保障永久居住权,但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有三个问题想寻求律师的专业解答:一是能不能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二是过户房产后,能不能再要求儿子将房产部分登记到自己名下?三是办理居住权后,孩子还能不能出卖、处置房产?读者陈女士
答: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根据陈女士所述情况,其可以考虑为自己设定居住权,但不是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就可以直接设立。简言之,订立居住权的协议是设立居住权的前置程序,订立居住权的协议是否应当经过公证,法律上对此并无强制要求。不过经过公证的协议,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效力会得到强化。
其次,针对过户后能否要求儿子再将房产部分登记到陈女士名下的问题,如果陈女士之前已经完成了全部房产的赠与和登记过户手续,后期再想让儿子转登记到其名下,就是履行一份新的赠与合同,需要房屋新的产权人的自愿和配合。
最后,产权人可以不经过居住权人同意卖房。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该处分行为不得妨碍居住人的居住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也就是说,如果陈女士事先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产生了对世效力,即使她的儿子卖了房子,陈女士也可以根据已设立的居住权继续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居住权的规定,在今后的房产交易当中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购房人的购房风险,需要购房人在交易时更加谨慎,需要核查交易的房产是否设立了居住权。 艾广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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