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11月13日讯 2025年,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针对物业管理矛盾易发、多发的问题,深入开展执法护航专项行动。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了部分查处物业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1 某物业服务公司采取中断供电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
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与物业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检查中发现,某物业服务公司对其服务的写字楼某室采取断电的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构成采取中断供电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物业服务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某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物业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发现某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构成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物业服务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某物业服务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某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公共建筑出租经营,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用途。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用途的违法行为。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青岛早报/观海新闻记者 魏铌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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