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2月6日讯 2月6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情况。该《办法》)2月6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对从源头上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件发生,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办法》共25条,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罚三个环节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划定了燃气厂站、输配管道、调压等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同时,对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燃气设施保护责任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技术标准多、涉及相关行业多、安全技术要求高,需要相关部门在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保持协调一致。《办法》第四条规定,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住建、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建设工程涉及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公安、自规、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强化违法行为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应急、公安等部门报告。
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力抓手。《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对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毁损燃气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燃气管理等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魏铌邦)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