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西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案,警示广大青少年要遵纪守法。
小甲与小乙系某学校学生。一日中午,二人在学校宿舍内发生口角。同宿舍的小丙、小丁亦因与小甲相处不睦,借机上前指责小甲。后小乙将小甲踹倒,小丙上前对小甲脸部、头部及身体进行殴打。经小丁与其他同学劝阻后事态平息,小甲随即报警。经鉴定,小甲不构成轻微伤。某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时年15周岁的小丙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小乙不满十四周岁,对其不予处罚;小丁未实际参与殴打,对其不予处罚。小甲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小乙、小丙系“结伙殴打”,应从重处罚,遂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小甲提起行政诉讼。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虽能证实小乙与小丙均对小甲实施了殴打行为,但不能证明二人存在共谋要共同殴打小甲的意思表示或联络行为。本案起因于同学间琐事口角,损害后果轻微,涉事者均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处罚裁量适当、处罚种类符合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将依法给予处罚、采取矫治教育,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依法执行拘留。此案也警示广大青少年,未成年人实施殴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样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情节恶劣的,更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学之间在日常交往中应该谦和待人、友善相处,学会以理性沟通化解分歧,而非诉诸暴力。家庭、学校、社会亦应共同发力,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防护网,让每一个孩子都在法治阳光下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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