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先生来到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咨询。其持有公司20%股权,因长期不了解公司实际经营与财务状况,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却被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作为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的拒绝是否合法?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张宁作出解析。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法定基础性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经营管理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实践中,“不正当目的”通常表现为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为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近三年内曾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若张先生仅是为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不存在不正当目的,公司不得随意拒绝其查阅请求。李秋航提醒,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知情权,不得无故拒绝股东的合法查阅申请;股东行使知情权也应遵循法定程序,对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查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依法依规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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