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贸易公司原股东赵先生来到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咨询。他于2024年12月1日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全部转让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近期公司因拖欠货款被起诉,其作为原股东也被列为被告。赵先生不解:股权已转让,为何还要被追责?
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张宁对此作出解析。股权转让虽为股东退出方式,但退出并不意味着责任免除。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此前发生的类似纠纷,司法实践中需根据原公司法的规定精神及公平原则处理。)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若转让的股权存在未按期出资或出资不实情形,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情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结合赵先生的情况分析,若受让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赵先生作为转让人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李秋航提醒,股东转让股权前应全面梳理公司债务及自身出资情况,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各方责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因出资瑕疵或程序疏漏引发后续责任。受让股东也应审慎核查,防范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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