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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即墨法院办理一案带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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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挂名”法定代表人能否通过诉讼避免“背锅”?
即墨法院办理一案带来警示

  “我当初只是帮朋友签个字,从没去过公司,现在公司人去楼空,我却被法院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某科技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庭审中诉说着自己的“委屈”。

  即墨区法院近日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带来警示。

  某科技公司于2006年登记成立,杨某持有公司100%股权,是公司唯一的股东。2015年,杨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杨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仅为该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另一方需无条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签订上述协议后,王某基于和杨某的朋友关系,接替对方登记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后来,某科技公司拒不履行多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某作为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王某通知杨某变更工商登记信息,杨某以人在外地不便办理为由推诿。王某遂起诉某科技公司至即墨区法院,要求涤除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参与法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并确实能够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法院查明,本案中,王某不在被告某科技公司工作,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亦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条件,却需承担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有失公允。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涤除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李风伟谈到,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重要调整,其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求,由旧公司法中的“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改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进一步明确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必须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工作事务的人员。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做法,违背了法律有关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本案中,王某已不符合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切实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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