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接到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刘某系某公司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实缴全部出资,但是有一位股东并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认为,刘某作为公司董事,未及时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导致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董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高媛针对上述问题作出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上述规定可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了董事会资本充实的责任,强化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权责,明确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并非与董事无关,作为公司董事的刘某,如果未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未发现股东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导致公司未能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秋航提醒,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监督股东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及时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一旦发现股东有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催缴,充分维护公司的利益,避免因为怠于履行职责而被追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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