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玲(公民身份号码:37021119XXXXXX002X):
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青环西新催字〔2022〕18-2号)。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西新罚字〔2021〕6008-2号),要求你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而你在法定期限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地址:黄岛区紫金山路38号205室,联系电话86111537)联系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后,将罚款本金捌万柒仟伍佰元以及加处罚款捌万柒仟伍佰元缴至银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在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地 址: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38号,联系电话:0532-86113560,联系人:赵光。
特此公告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