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田某系夫妻,育有一子张小某。在张小某5岁时,父亲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生前曾与妻子田某签订书面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某小区房屋、某小型轿车及二者产生的全部收益归田某个人所有,张某自愿放弃对应财产权利。张某去世后,张某的父母不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田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夫妻财产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张某生前与田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经笔迹鉴定确认协议签字为张某本人书写,可认定该行为系张某本人作出。
法官表示,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属等事项,部分或全部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核心是确定夫妻婚前与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相较于法定财产制,它灵活性更强,更能适配多元的家庭生活需求,也充分尊重了婚姻双方对自身财产处置的意思自治,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仅在当事人未作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因此该协议被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 刘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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