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助结伴养老逐渐走入大众视野。不少老年人跳出传统养老模式,选择与他人结伴相互照料,以此慰藉晚年情感,缓解家庭养老压力。民间签订的互助养老协议能否替代子女赡养责任?老人在结伴生活中遭遇意外,相关损失该由谁承担?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追偿纠纷案件,为探索新型互助养老模式划清了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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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互助协议 开启暮年结伴生活
年过七旬的朱大爷与张女士,希望以结伴互助的方式安度晚年。2021年2月,在当地村委会见证之下,二人自愿签署《老人组合协议》,张女士的三名儿子到场签字捺印,确认协议效力。
按照协议约定,张女士搬至朱大爷家中共同居住,两位老人互相照料、携手养老。协议对生活开支、医疗费用分担、照料责任、后事处置等现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张女士就医产生的医药费,1000元及以下由朱大爷承担,超出1000元部分由张女士的三名儿子共同负担;如需长期住院,则由张女士的儿子负责陪护照料。同时约定,两名老人若一方离世,后事及相关费用由各自子女负责,三名儿子每月还需向母亲支付每人100元零用钱。
协议签署完后,张女士搬入朱大爷家中。4年间,两位老人朝夕相伴、彼此扶持。本以为可以平稳走完晚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这份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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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摔伤引纠纷 垫付费用遇履约僵局
2025年7月21日,张女士在朱大爷家中不慎摔倒,多处受伤,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共计10天。此次受伤产生医疗费合计7262元,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3558元,全部由朱大爷先行垫付。
按照此前签订的互助协议,朱大爷向张女士的三名儿子追偿已经垫付的各项开支。三兄弟之中,仅小儿子主动履行约定,支付对应份额医疗费1186元,大儿子与二儿子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朱大爷认为,张女士摔伤后,除医疗费用外,康复阶段产生的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等均属必要支出,理应由三名子女共同承担。多次协商沟通无果,朱大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名被告共同承担。
法庭上,各方分歧凸显。大儿子、二儿子提出抗辩,双方协议约定老人之间互相照料,照顾张女士属于朱大爷约定义务;本次系意外摔伤,并非协议当中所指“病痛”,不在子女承担费用范围之内,护理费、营养费等开支,属于结伴照料中的情理行为,子女无需为此买单。
三方各执一词,案件的焦点集中于:民间互助养老协议是否能够免除子女法定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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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可约定权责 赡养不能协议豁免
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老人组合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各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张女士居家意外摔伤,虽不属普通疾病,但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均属伤情康复必不可少的支出。法院同时着重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属于法定义务,具备法律强制力,不会因民间互助养老协议的存在而被免除、转移或者减轻。
老人之间的互助约定,仅能调整结伴养老过程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分配生活成本,却不能替代法律赋予子女的赡养责任。结合全案证据、实际开支与各方履约情况,法院作出判决:大儿子、二儿子分别向朱大爷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共计1886元;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的小儿子,另行支付护理费等700元。 唐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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