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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做理疗时绊倒致残 养生馆被判赔4万

  随着康养消费日趋普及,不少老年人选择到养生馆进行理疗保健。养生场所设备管线繁杂,加之老年群体身体机能偏弱,潜藏诸多意外伤害风险。近日,重庆南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老人在理疗时被设备线缆绊倒,造成十级伤残的侵权纠纷,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结合老年消费群体特点划分双方过错,明确养生场馆适老化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一审判决养生馆经营者李某赔偿受伤老人王某40199.88元。

  去年5月,王某在李某经营的某保健养生馆使用艾灸体验机,在体验完毕起身离开时,被另一台艾灸体验机的电源线绊倒在地。当日,李某将王某送到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王某被诊断为外伤后疼痛、肩袖损伤等。去年11月,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认为,某保健养生馆作为经营场所,因为设备电线混乱导致自己受伤,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遂诉至南川区法院。

  南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老年消费群体特殊的身体机能状况,保健、理疗、养生等经营机构应采取更为审慎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对理疗设备的线路进行合理归置、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及保持通道畅通等,经营机构怠于履行义务,造成老年人受损伤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在该养生馆进行理疗,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以保证免受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因其自身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故应依法减轻被告的责任。

  对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40199.88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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