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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同居多年未领证,继子能继承房产吗

  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32年,始终未领取结婚证。继父突然离世,留下两套房产,继子主张继承,继父的兄弟姐妹却不予认可,双方就此引发继承纠纷,最终一份关键证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件。

  核心争议:“是91年还是96年”

  法庭上,法官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原告沈先生的母亲与被继承人俞老伯,究竟是何时开始共同生活的?沈先生称二人是1991年4月开始同居,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却主张二人是1996年9月才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对时间点的激烈争议,源于法律中一条明确的分界线——‌1994年2月1日‌。

  根据法律规定,在此之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此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简单来说:如果沈先生的母亲与俞老伯1991年就开始同居,二人构成事实婚姻,沈先生就能以“有抚养关系的继子”身份继承遗产;如果二人是1996年才开始同居,仅属于普通同居关系,沈先生就不具备法定继承的身份资格。

  为了证明1991年这个关键时间点,沈先生提交了一份核心证据:俞老伯生前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明确写明,沈先生的母亲与俞老伯从1991年起就长期共同生活,沈先生成家后,他的妻子、女儿也一同参与赡养俞老伯,日常陪同就医、照料生活起居。

  继承的另一必要条件:双向抚养关系

  即便能认定事实婚姻,沈先生想要继承遗产,还需要证明他与俞老伯之间形成了法律认可的抚养关系,判定标准主要看两点:沈先生未成年时,俞老伯是否对他履行了抚养义务;俞老伯年老后,沈先生是否对他履行了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俞老伯与沈先生母亲共同生活时,沈先生年仅17岁,读初三,后续就读三年职校的学费、生活费,都由母亲和俞老伯共同承担。沈先生成家后,也一直照料年迈的俞老伯,老人看病、过生日、日常起居都由沈家操持。除了居委会的情况说明,沈先生还提交了日常聊天记录、家庭合影等佐证材料,证明二人一直以父子关系相处。这种双向的付出,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认定标准,最终法院支持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最后提醒:1994年是事实婚姻认定的法定分水岭,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无论共同生活多少年,都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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