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核心为无书面合同、未缴纳费用情形下,老年公寓的责任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双方虽未签约缴费,但老年公寓接收老人并提供食宿、基础看护服务,已形成事实看护关系。养老机构作为经营者,一旦接纳老人,便负有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因试住、免费而免除。
另外,本案中护工发现老人头晕、嘴唇青紫等异常状况后,仅联系家属,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实施基础急救,错失黄金救治时间,存在明显过错。但是家属拒绝尸检,无法排除老人心源性等自身病因,致使完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法院据此酌定划分责任,符合司法公平原则。
此案具有非常典型的警示意义,养老机构需规范应急救治机制,强化员工急救培训,完善试住流程,家属应如实告知老人病史,明确照护级别、监护责任。发生纠纷后,尸检往往是查明死因、划分责任的关键证据,家属应尽量配合尸检查明具体原因,否则将承担无法查明事实的不利后果。王妮娜
【作者系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