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2017年7月1日入职某机械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7月,王某向机械公司提出弹性延迟退休申请。机械公司口头答复王某,公司没有关于延迟退休的规定,男职工都是60岁退休。9月,王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9月15日上午,机械公司要求王某在一份载有“本人确认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文件上签字,王某当场提出异议,表示其尚未达到延迟退休新规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已申请弹性延迟退休。机械公司告知王某,如不签字则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王某遂在该文件上签字。当日下午,机械公司以王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向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告知自9月16日起双方建立劳务关系。10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机械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75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机械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3750元。
案例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王某应于2025年12月达到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三条、《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应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且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故弹性提前退休系劳动者特定情形下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劳动者自愿为前提,且劳动者应至少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明示。
本案中,王某虽在2025年9月已达最低缴费年限和原法定退休年龄,距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满足弹性提前退休的基础要件,但王某在机械公司要求下签署确认退休年龄文件,无法直接体现其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意思表示,且综合王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申请弹性延迟退休的事实,足以推定其并无提前退休意愿。机械公司关于王某签字确认已达退休年龄即可视为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主张,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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