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试住”老年公寓当天猝死,但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委托方也没有缴纳分文,老年公寓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老人“试住”当天猝死于老年公寓
73岁的董某乙系安徽泗县人,2024年曾患脑梗,走路仍颤颤巍巍。2025年2月13日,其子董某将其送往县城某老年公寓,称“先试住一天,适应就留下,费用回头再谈”。负责人答应,未签合同、未收押金,仅作登记,安排住二楼双人间。
上午10时护工换好床单送来睡衣,董某摆好降压药和衣物后离开。17时许老人吃完馒头、南瓜粥后到室外慢走。18时05分,护理员小高发现老人趴在走廊长椅上,老人称“头晕”,血压较高,小高紧急联系董某。18时40分,小高再次查房发现老人嘴唇发紫、胸口剧烈起伏、喉咙“咯咯”作响,立即通知董某。董某赶到后用海姆立克急救法施救十余次无效,随即让护工拨打120。19时07分,医生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证明载明“猝死”。法医意见:不排除“胃内容物反流堵塞气道”致窒息。老年公寓先行垫付4万元。
庭审焦点
老年公寓要承担多少责任?
2025年4月21日,董某起诉要求赔偿共计54.7695万元。
董某诉称托养关系事实上已成立,老年公寓未尽安全保障、护理、救助义务,先找家属再拨120,错过“黄金四分钟”。其提交警方笔录、120接诊单、监控视频等证据,均指向“食物堵塞气道”,称若院方及时急救,老人不至于20分钟内深度昏迷。
老年公寓辩称双方仅为“临时照看”,属“善意施惠”,不应担责。通知家属系遵照董某“有事先打我电话”的指示,护工非医护人员无权判断。董某不同意尸检,不能排除心源性猝死,原告未能举证因果关系。调解失败。
二审判决
一审适用公平原则恰当
2025年7月23日,泗县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考虑到老年公寓未收费、老人入住当天即死亡及实际照料情况,判老年公寓酌情赔偿4.5万元,扣除已垫付的4万元,还应赔偿5000元。
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临时看护关系”,老年公寓负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不因未签合同、未收费而免除。工作人员面对老人明显异常仅被动等待家属,未及时拨打120亦未进行基础急救,存在过错。
董某拒绝尸检,不能排除心源性猝死,故其主张全部责任证据不足。但警方及急救记录显示“口腔食物残渣“”“深度昏迷”,可高度怀疑气道堵塞,若及时施救或许能避免死亡,老年公寓过错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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