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居家护理期间患者病亡,家属能否要求保姆及家政服务平台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家属要求保姆及平台赔偿的诉讼请求。
金某因脑干出血等疾病长期住院治疗。2024年5月8日,金某出院时仍处于昏迷状态。同月11日,金某家属陈某通过某家政服务平台聘请尹某作为住家保姆,并在线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打扫卫生、照顾老人/病人”。次日,尹某首次上门服务,在为金某进行擦洗和按摩身体后,金某于当天下午死亡。家属认为尹某未尽专业护理义务,平台推荐的服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遂诉至淮安区法院,要求尹某、平台等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2.7万元,并返还服务费。
淮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家政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范围仅限于生活照料,不包括医疗行为。尹某提供的服务均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操作存在过错。其次,平台已履行对服务人员的资质审核义务,合同中对服务内容和责任限制亦有明确提示。再者,金某出院时病情危重,家属亦签署风险自担承诺书,自身负有审慎选择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尹某依约履行了生活照料义务,平台亦已尽到合同义务,故判决平台返还服务费7300元,驳回家属其他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高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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