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刘某与邻居范某分别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向某科技公司投资6万元与4万元。当日,某科技公司向范某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范某交来刷卡《合作协议》一年期壹拾万元整”。
后刘某起诉范某,称自己向科技公司支付的6万元实为范某向自己的借款,要求其还款并支付利息共计6万余元。范某则称从未向刘某借款,而是自己告知刘某可以向某科技公司投资获取收益后,刘某表示愿意一起投资,双方是合伙投资而非借贷关系,且在科技公司返还928元后,自己已经将其中的556元给付刘某,并提交录音,证明科技公司知晓刘某与范某系合伙投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主张范某向其借款,但刘某并未将款项直接给付范某,而是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以刷卡消费的方式付给了某科技公司,刘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有效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刘某要求范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老年人,在面对投资选择时注意甄别,遇到他人推销投资产品时要保持理性,投资前多与家人沟通商量,切忌盲目跟风;在支出款项前,如确定向意向投资产品进行投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账前务必确认公司是否符合资质,投资产品是否真实存在,接收款项的账号是否为对公账号,最好在转账时对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备注,一旦察觉到自身利益可能受损,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 徐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