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中院召开的“家事涉老纠纷治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上公布一起遗嘱继承案。该案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因病入院,肢体无法运动,其代书遗嘱签名有瑕疵,法院考虑到被继承人身体因素,认为不能以签名不规范否定涉案遗嘱的效力。
李某甲与被继承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女李某乙、李某丙。张某于2008年3月19日订立代书遗嘱载明:“立遗嘱人:张某。见证人:陈某、刘某。代书人:刘某。地点:某医院第2病室。立遗嘱人因病入院且近日实施了危重抢救,目前神志清醒,且有语言能力,但肢体无法运动。我本人在某房屋所拥有的财产权利由我的大女儿李某乙和小女儿李某丙共同继承。”该遗嘱落款处有见证人陈某、刘某的手写签名及日期,以及有“张”的签字一个和手印一枚。现李某乙、李某丙主张按照遗嘱继承房屋。李某甲辩称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生前订立遗嘱时虽神志清醒,但因患病身体虚弱、行动不便,其于2008年3月19日订立遗嘱后,于2008年3月27日去世,张某仅签了“张”字并按捺手印存在一定合理性,故不能以此否定涉案遗嘱不具法定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订立代书遗嘱需要注意的是:代书人、见证人要具有见证人资格;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进行代书、见证人在场见证,上述三个行为要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空间地点上具有同一性。诉讼中持有遗嘱一方应申请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陈述遗嘱订立过程;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应规范、完整,并分别注明年、月、日,若存在签名困难等特殊情况可辅助照片、录像等予以佐证。
审判实践中常出现立遗嘱人签署姓名不完整、仅捺印未签名、签署曾用名、别名等情形,如立遗嘱人年纪较大或因病书写困难、文化程度较低存在书写障碍、因日常习惯签名惯用曾用名或别名。因此遗嘱签名不规范,不能直接导致遗嘱无效,遗嘱效力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予以审查。若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签名不规范的原因符合日常合理解释,且遗嘱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遗嘱有效,不能简单以此签名不规范否认遗嘱效力。 彭镜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