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查处的部分腐败案例显示,一些受贿人往往“受而不收”,即与行贿人约定由他人代持或保管财物。其中典型的是“行贿人代持型”受贿,即约定财物由行贿人代持或保管,并保证受贿人能够随时取用。
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传统方式,这类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往往隐藏真实目的、迟滞交易行为,意图逃避打击。
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妄图躲避调查,与管理服务对象约定,待退休后再兑现“好处费”。2003年至2006年,杨承华在担任浙江省富阳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书记、主任期间,为鲁某在某房产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杨承华与鲁某约定280万元好处费由鲁某代为保管,待自己退休后再兑现。2017年,杨承华退休一年多后,分三次收受了这笔钱。2024年4月,杨承华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在这类腐败案件中,被审查调查对象往往倚仗代持来隐藏利益输送链条。”江苏省句容市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主任董海波表示,要紧盯要害、多方排查,锁定权力变现的链条,使证据形成闭环,让隐藏在幕后的受贿行为无处遁形。
“由于该类案件中缺乏显而易见的财物转移过程,因而必须用更全面更有力的证据来构建证明链条,从而透过‘代持’幌子,发现案件本质。”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马超表示,认定该类案件的关键在于:一是受贿人对行贿人的影响力,即受贿人能否让行贿人听从他,以便通过行贿人对代持的财物进行控制;二是受贿人对财物的支配力,即受贿人能否实际支配相关财物,如是否能够占有使用、获得收益、提取转移、变卖兑现等。
多地纪委监委干部表示,查办“行贿人代持型”受贿,关键是把握受贿权钱交易的本质,从查违规用权入手,看是否有约定代持财物约定,比如双方就约定代持合意反复确认,受贿人对相关财物投资盈亏、股权变动、获利收益情况是否随时掌握等。
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此类新型腐败案件的深度剖析、精准识别和严厉打击,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加强纪律教育等方式,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中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