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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说法
银发打工族 劳动权益莫忽视

  日前,中国老龄协会发布2023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案例涉及到“银发打工族”权益保护,值得关注。

  超龄农民工享有保险权益

  基本案情:何某,65岁,系进城务工人员。2022年3月31日,何某在骑电动车至某科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后何某被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原告某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与何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违背了客观事实,且何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63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条件,被告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工伤认定决定书》。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虽然何某未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往来和有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何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何某符合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银发打工族”人身损害有权获得赔偿

  基本案情:张某,65岁,根据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安排,负责维修、水电和高压电工等工作。张某受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并领取物业公司发放的劳务报酬,但物业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务合同。张某在更换地下100吨生活用水水箱的进水阀时,因物业公司提供的竹梯横档突然断裂,导致张某摔伤致多根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张某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张某擅自单人操作、未使用铝合金梯的行为不符合安全规范,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张某根据某物业公司指示从事维修工作,受该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并领取劳务报酬,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成立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可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请求赔偿。本案中,物业公司表示张某为单人操作不符合安全规范,事发时物业公司仅安排张某一人从事水箱维修,并使用公司提供的劳动工具。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因此,物业公司具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张某摔伤的各类赔偿费用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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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说法A08银发打工族 劳动权益莫忽视 2024-04-01 2 2024年04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