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解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向高青县法院诉称:2020年12月21日,原告亲属王某(死者)入住养老机构,2021年5月7日,由于被告未尽到照顾护理责任,导致王某出走,心脏病发作去世,被告都不知情。
当天中午王某甲(王某之女)拨打王某电话,派出所民警告知,有群众报警,有个老人倒在路边,已经送往医院救治。王某甲赶到医院时,王某已经去世。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55万余元。
法院审理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将家人王某送至某养老机构,并交纳相关费用。因此,某养老机构对王某负有管理和照顾义务。本案中,王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心房纤颤、高血压病(3级)、脑梗死后遗症,某养老机构应该给予王某更多的关注。
该养老机构因管理疏忽致使王某自行离开某养老机构,故此,某养老机构疏于管理的行为与王某出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不是王某出走后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某养老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年龄较大但能够自理并有独立的思想,理应对独自外出存在的潜在风险有一定认知。王某自行离开某养老机构,其自身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过错大小,法院酌定该养老机构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80%的责任。故某养老机构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3196.20元。对于原告诉求中超出该数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某养老机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解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1196.20元;
被告某养老机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解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精神抚慰金2000.00元。
驳回原告解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



前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