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上海某地铁口的小广场上,初次加入“舞队”的张阿姨在队伍外侧跟学舞步。正逢王阿姨离开队列准备回家,经过张阿姨身后时,张阿姨向后迈动舞步受阻,王阿姨摔倒在地。经鉴定,王阿姨为左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王阿姨遂将张阿姨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上海青浦法院调查认为,根据监控录像可认定,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碰撞而摔倒。
至于双方过错,被告虽于队列外单独一侧跳舞,但其周围常有行人经过,应注意及时调整动作方向、幅度,但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
原告对被告舞步幅度大、变化快的情况早有注意,却未作留心,未能尽到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判决其需赔偿原告15万余元。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王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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