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上海金山七十多岁的殷先生在行经某食品店蔬菜柜旁边时,因脚底打滑而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殷先生因外力作用至左股骨颈骨折,行左股骨颈骨折全髂关节置换术治疗,评定为九级伤残。
殷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摔伤,是因为食品店的地面打滑,诉请判令食品店赔偿损失18万余元。
食品店称殷先生到店目的不是购物
食品店方面辩称,殷先生当天到店的目的并不是购物,其实是殷先生要去食品店隔壁的药店买药,因药店还未开门,故到食品店溜达一圈。而当时,食品店天花板顶一直漏水,当天食品店方面还没来得及处理,这才导致殷先生脚底打滑摔倒受伤。
食品店老板还称,自己经济条件不好,事发后已支付殷先生5000元,现在只愿意赔偿原告医疗费中自费部分的金额,不愿意赔偿其他费用。
法院:商店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的环境
法院经审理查明,食品店内天花板顶部确实存在漏水现象。事发当时,地面未及时清理,殷先生行经该处因地面湿滑、脚底打滑而摔倒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告食品店作为一家对公众开放的食品经营商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结合原告自愿承担部分责任的具体情况,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食品店赔偿殷先生14万余元。 尤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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