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老年人就业劳动的法律保障
本报特约评论员、青岛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同昌表示,追溯社会保障的历史,可以看到劳动者在伤残和失去劳动能力之后,仍然可以得到一定的社会保险,今天这种制度还在发展之中。如果雇主不与老年雇工签订保险手续,这意味着老年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还没有这种法律规定和社会保险条例,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出现,人口红利还沒有消失,但个別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也出现用工荒等问题,雇用低龄老年人和灵活就业者成了企业的选项。一般来说年轻老年人是可以承担一定的劳动工作任务的,有的老年人即使古稀之年还坚持打工,仍然发挥余热。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下,增加一些收入未尝不可,但身体的自然法则不可抗拒,在不同年龄层的劳动者中,发生意外和伤害者老年人远远大于年轻人,在无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后果可想而知,发生在劳动双方们之间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由此,我们呼吁完善老年人就业劳动的法律保障,希望雇主坚守合法合规的用人制度,避免风险。老年人要量力而行,毕竟已经有了退休待遇,不要过高追求所得,尤其古稀老人,要倡导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不能因小失大,额外的劳动更要慎重选择,老年就工,风险犹存。
老年农民是城市老年市民的榜样
本报特约评论员、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学者、老年问题专家郝麦收表示,河南小伙雇用老年人工作一事,从建设新农村的角度,这种现象标志着新农村农业企业家的诞生、新农村老年劳动群体的形成、新农村契约劳动模式的实现的现代化转变。
新农村农业企业家的诞生。企业家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杠杆。农业企业家是新农村发展的经济动力阶层。农业企业家是农村新生产力的代表,是新农业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他们既有权力又有能力雇用农村闲散的、老龄的劳动力为本企业经营的产业服务。农业企业家是为农民施惠造福的人。
新农村老年劳动群体的形成。我国的农民是最勤劳的阶层。农业劳动已经成为农民几十年的习惯。到了60岁之后,老年农民并没有退休不干了的概念。他们十分需要农业企业家给他们创造劳动的机会。他们需要挣这份钱来改善自己和老伴的物质文化生活。农村的企业家们把闲散的老年农民组织起来,就形成了一支可观的老年劳动队伍。在老年群体参加社会劳动上,老年农民是城市老年市民的榜样。
新农村契约劳动模式的实现。一提到雇用农民劳动,人们就习惯地想到了资本家对工人的雇用剥削。实际上,新农村农业企业家对老年农民的雇用本质上是双向合意的契约劳动形式。雇用方有明确的生产任务、明码标价的劳动费用,明确的劳动时间和对劳动力一定的劳动保障。被雇用方同意企业家提出的条件,双方达成契约性的劳动协议。劳企双方是在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形成了完全平等的合同契约关系,这是新农村出现的崭新劳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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