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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公告送达被征收人如下:

  为加快李沧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8日依法作出《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李沧区枣山路打通工程二期市政配套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青李沧政发〔2023〕12号)及公告,并与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2023年7月7 日,李沧区征收服务中心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该项目《签约通知》,签约期限为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8月6日。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下列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李沧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李沧区枣山路打通工程二期市政配套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依法向被征收人进行了送达。经查,下列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签约搬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李沧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以下简称《催告书》),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拒收,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向下列被征收人公告送达《催告书》。请下列被征收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李沧区征收服务中心(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正定四路21号,联系电话:87639599)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被征收人可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李沧区征收服务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青岛市李沧区征收服务中心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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