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5月28日讯 “货主要求我们在晚上视线不好的时候卸货,我是被麻袋绊倒从车上摔下来受伤的,法院判我自担七成责任,这公平吗?”2023年2月,已经被伤痛折磨许久的刘某愤愤不平地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承办检察官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抗诉后,今年1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刘某自担40%责任。
卸货受伤不满判决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刘某前往青岛市市南区某交叉路口为徐某装卸贝壳,在卸货中从集装箱往小车迈步时,因光线较暗,刘某被麻袋绊倒后从小车上跌落,导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均为个人时,发生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徐某承担60%的责任,刘某自担40%的责任。二审时,法院认为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刘某受伤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改判刘某自担70%的责任,徐某只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的反转导致刘某多承担了30%的责任,所获赔偿也减少5万余元。
“我就是个打工卸货的,能挣几个钱?货主在晚上没有提供照明,我被绊倒又不是故意,凭什么大部分都是我的错?”刘某对法院的改判很是愤懑,认为法院在没有证据变化的情况下,改判刘某自担大部分责任,显失公平。
检察院为“打工人发声”
案件承办检察官听了刘某讲述以后,立刻对案卷进行详细审查。一是审查刘某在劳务期间的受伤过程。根据庭审笔录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刘某受伤时系晚上8点左右,卸货地点在交叉路口,由于卸货车辆挡道,需要挪车,刘某在从车上下来时被绊倒跌伤。二是审查二审各方提交的证据情况,经发现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故意受伤。三是询问刘某的生活及经济状况,发现刘某受伤后短时间内无法从事搬运等工作报酬较高的体力劳动,目前生活较为困难。
掌握上述情况后,办案检察官发现该案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个人作为雇主发生劳动事故后的纠纷处理,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利益平衡。我国《民法典》对此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基于对个人雇主的经济和风险负担能力的考量。本案中,虽然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对于体力型劳动者,徐某作为雇主对于劳务内容、劳动条件的决定性作用更大,应当承担更多的劳动保护义务和雇佣风险。而徐某安排刘某在夜晚的交叉路口卸货,没有提供更好的照明和保护,刘某对于跌落摔伤也不存在故意,基于公平原则,也应当由雇主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二审判决对于过错责任比例划分的裁量明显失当。
于是,办案检察官从劳务关系特殊性及劳动者举证能力的角度出发,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抗诉。2024年1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刘某自担40%责任。拿到再审判决后,刘某对办案检察官表示深深的谢意,“谢谢检察院为打工人发声,谢谢你们!”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白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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