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4月24日讯 当今社会,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经常会有为表达爱意而互送礼物、发红包、转账等行为。一旦分手后,不少情侣会因此产生矛盾纠纷。近日,平度法院新河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庭审法官介绍,2021年1月,朱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恋爱期间,朱某多次带李某外出游玩、消费,并经常向李某发红包、转账,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花费60余万元,其中微信转账360笔,合计41万余元,部分转账记录中有“520”“521”“5200”“1314”等标注。2022年1月,李某与朱某分手。分手后,朱某及其父母诉至平度法院,认为朱某无工作、无收入,其转账、花费均系向父母索要的家庭存款,现整个家庭已负债累累,要求李某返还朱某向其转账的41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首先是本案案由是否为不当得利纠纷;其次是朱某给李某转账是李某索要还是朱某赠与、争议款项是否用于共同消费支出;三是该款项是否应返还及返还的主体与比例。平度法院依据公序良俗和公平、诚信原则,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返还彩礼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某102020元;驳回朱某对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来,朱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院。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男女互送或单方赠与对方价值较小的礼品、礼金属于正常现象,但要在自己经济能力范围内采用适合的方式表达爱意,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以诚相待。另一方面,爱情并非买卖,以恋爱之名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可能触犯法律。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陈勇 通讯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