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4月3日讯 日前,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自贸片区审判区公开开庭审理某财产保险公司与香港某海运公司一案,该案是审判区设立以来审理的首例涉港、涉台案件。
2022年3月,香港某海运公司所属的一艘货轮自烟台港出发,运送浙江某企业所属的工程设备至印度尼西亚港口。货轮在中国台湾地区发生搁浅,自救措施无效果后,中国台湾地区港航局启动紧急处理程序。获救助后,某财产保险公司向浙江某企业赔付70万美金后取得代位索赔权,并向香港某海运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在先行赔付浙江某企业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涉案费用系因海运公司未能妥善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所致,应承担违约责任。海运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持有提单涉嫌虚假提单,还提出《海商法》独有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同时认为浙江某企业支付的费用性质为共同海损。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港、涉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也是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办案法官介绍,该案的审理,有助于界定不同签发人所签发提单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为判断提单是否构成虚假提单提供借鉴经验;同时为判断海上货物损失是否构成共同海损以及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提供思路指引,帮助海上货物运输企业正确处理面临的法律风险。法院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详细分析认证,厘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原则出发,注重服务意识公正裁决。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张孝鹏 通讯员 孟政宪 鲍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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