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3月30日讯 3月30日,李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6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61万元。同时首次在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活动。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息诉。
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利润,生产销售假冒知名产品的案件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从业禁止”的规定。本案中,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李沧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对制假造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有效阻断犯罪分子再次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及合法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酒类交易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张少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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