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7日讯 闪婚闪离,彩礼归属问题是争议焦点。近日,在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中,莱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用途等,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2024年5月,男子张某与女子王某经人介绍认识,次月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婚后两人共同生活还不足一个月就矛盾频发,随后便分居。从相识恋爱到断交分居,不到三个月时间里,张某给王某花费十万余元,其中包含彩礼88000元。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小事争吵不休,最终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张某遂诉至莱西法院,主张离婚并要求王某全额返还彩礼等费用十万余元。庭审中,双方承认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均同意离婚。王某以彩礼等已用于婚礼等支出为由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婚姻基础较差,且矛盾尖锐,没有和好可能,应准予双方离婚。同时,考虑到张某家庭条件并不富裕,88000元的彩礼对普通家庭来说无疑是笔巨大开支,且王某所称彩礼已花费经查证并不属实。综合当地习俗、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王某返还张某彩礼50000元。关于张某所主张返还的其他支出,并非彩礼范畴,不予支持。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仪“六礼”中的“纳征”,即如今的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体现了对婚姻的尊重,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近年来,彩礼数额逐渐走高,攀比之风渐盛,给一些家庭带来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婚姻家庭稳定,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关键在于夫妻双方性格契合、感情深厚。法官在此呼吁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让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积极践行国家所倡导的新时代文明婚嫁新风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青岛晚报/观海新闻/掌上青岛记者 陈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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