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施蕴涵律师表示,本次修订细化了物业管理的监督举措。比如: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时间节点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不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形增加法律责任;对物业服务人的违法行为,增加了法律责任。以修订后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为例,该条新增第三款即:“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该条对物业服务人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就物业服务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减收、免收物业费存在争议等情形时,业主可能采取暂时中断缴纳物业费的方式以此主张自身权益,物业服务人为了催缴物业费,可能采取限制业主及车辆出入等方式。现修订后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予以明确禁止性规定,对于业主不交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催缴物业费,如与业主协商、提起诉讼等。
另外,本次也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增加社区党组织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的推荐主体、增加业主代表会议制度、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委员会重选和换届的组织主体等等。实践中,业主大会成立难、换届难问题一直存在,很多交付了多年的小区至今未成立过业主大会,也有的小区在某一届业主大会到期后,再也没有更换过。然而,小区是一个集体,不管人多人少,都需要特定的人员来负责运作,小区有公共经营用房,可以通过出租获得收益;小区有公共空间,可以收取广告费、摊位费等等,只要有收入就会有支出,那么谁来负责公共资产的收益、增值和使用呢?再者,对于交付多年的小区来说,还涉及维修的问题,小区的许多公共设施,比如消防、电梯、监控损坏了,谁来负责使用维修资金,怎么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如何保证公平公正?这些都需要业主委员会处理。本次修订,增加业主代表会议制度,着力解决人数较多小区难以召开业主大会的问题。
施蕴涵表示,通过本次条例修订,将推动物业管理趋向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助于提高业主的满意度和生活幸福感。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陈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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