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9日讯 9月8日下午,崂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罪作出宣判。3名被告人因非法捡拾、食用海鸥蛋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崂山法院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还须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0余万元。
2021年4月28日,周某、乔某、周某某三人相约驾驶摩托快艇到长门岩岛上捡拾海鸥蛋,后将捡拾的海鸥蛋运回至各自家中。周某家经营农家宴,他带回家的海鸥蛋卖出了5枚;周某某与其家人共同食用10枚,赠送亲友56枚;乔某与他人共同食用10枚,赠送亲友10枚,剩余海鸥蛋均各自存放家中。经鉴定,涉案海鸥蛋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黑尾鸥的蛋,涉案768枚海鸥蛋价值达到115200元。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办案法官认为,3名被告人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捡拾、食用海鸥蛋,导致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随后,法院当庭宣判。3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各类野生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野生动物的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记者 刘卓毅 通讯员 范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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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三类。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显示,受保护的动物包括兽纲88种、鸟纲707种、两栖纲291种、爬行纲395种、昆虫纲120属,共计近2000种。
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刺猬、野猪、狐、松鼠、竹鼠、狍、野兔、猫头鹰、野鸡、海鸥、麻雀、斑鸠、鹌鹑、喜鹊、乌鸦、画眉、信天翁、啄木鸟、青蛙、蟾蜍、大鲵、乌龟、鳖、壁虎、菜花蛇、中华蜜蜂等等。这些野生动物严禁捕捉、猎杀、买卖、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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